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采选矿企业进行排查,并限期解决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
这是再生纸,节能环保不是口号,而是要身体力行。中国节能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房庆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现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甚至是一种时尚,这与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力推行节能减排的政策和措施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未来十年能源消费的刚性增长将难以改变,如果继续延续新世纪头十年里能源需求年均2亿吨标准煤的增速,无疑将会为我国能源的可持续供应、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外承诺等多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节能体系逐渐适应市场经济记者:2010年收官之际,我国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基本情况如何?房庆:中国提出节能减排,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力度之大,在国际范围内都很少见。在当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模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必须依靠节能来大幅度削减能源的需求,节能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全社会还要做出更大的努力。全国少用一半的塑料袋,可节约6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5万吨。房庆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而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字:如果每个家庭都采用节能光源,一年可节电700多亿千瓦时。
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的建立等一系列新方法的实施,使得我国节能体系不再单一依靠国家的行政手段来执行,适应市场经济的节能体系逐渐成型。2007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法律层面上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北京科技报》:据了解,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欧洲是严格限制,美国则是宽松管理,而我国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什么?于文轩:对于转基因食品,欧盟国家采取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在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危害时,即使科学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科学而健全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有效实施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现实的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同时,该管理办法还将强制标识要求仅限于直接加工品,对于间接加工品则没有规定需要标注,这有可能为经过深加工的转基因农产品提供潜在的销售途径。目前,环保部正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正为启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商务部建议结合粮食法起草加强对转基因立法问题的研究。在内容上,该专门立法应包括对食品原料提供、食品生产、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的规定,并特别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就标识范围、可追踪性、独特识别码标识阈值、标识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狭义农业即种植业领域。以标识制度为例,在标注方法方面,《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对3类产品实行强制标识。
目前已有超过25种转基因作物上市。损害赔偿和纠纷处理方面的立法可以单独制定为法规,也可以视情况在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其他立法中作出规定。在我国,目前也出现了转基因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转基因作物。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包括:2009年《食品安全法》、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您提到的200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等。
在标识范围方面,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有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中的产品才适用该制度。这3类产品是: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又如,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食用棉籽油,而我国生产的棉花又大多是转基因抗虫棉。再次,应适时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
美国与此不同,坚持实质等同原则,认为除非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性,否则即认定其与传统食品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风险性。《北京科技报》:立法能否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于文轩:立法是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单纯的立法努力显然远远不够。
《北京科技报》: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有哪些?现在的相关法律存在哪些问题?于文轩: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近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提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立法涉及的粮食转基因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争取2011年将粮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转基因食品安全几乎涉及转基因技术研发应用的所有方面,科学的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北京科技报》: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原因是什么?于文轩: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科学上尚没有明确的定论。第一批目录涉及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等5类17种产品,但这17种产品的覆盖范围显然过窄。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相关内容,并充分考虑我国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其四,应适时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技术支撑、法律实施,以及良好的公众意识和充分的公众参与等因素,都是有效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必不可少的条件。
该目录仅对棉花种子进行标识,对棉籽油却只字未提。其次,应完善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立法。
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立法根据情况可以制定为单独的法规,也可以制定为行政规章,或者在专项立法中作出详细规定。《北京科技报》: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具体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于文轩:首先,应抓紧时间制定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专项立法,相关领域的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
进一步立法应着重补充其他领域的转基因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目前,我国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进展缓慢。但是,该管理办法对于何为直接加工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应当仅考虑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关注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自 1985年人类首次试种成功转基因作物以来,世界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已占到世界总耕地面积的2%,转基因生物已达120种左右,其中主要的4种是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蓬勃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如欧盟国家严格。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损害赔偿和纠纷处理方面的立法可以单独制定为法规,也可以视情况在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其他立法中作出规定。
目前已有超过25种转基因作物上市。其四,应适时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
再次,应适时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在我国,目前也出现了转基因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转基因作物。《北京科技报》:立法能否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于文轩:立法是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单纯的立法努力显然远远不够。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专项立法,相关领域的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中也未作明确规定。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立法根据情况可以制定为单独的法规,也可以制定为行政规章,或者在专项立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北京科技报》: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有哪些?现在的相关法律存在哪些问题?于文轩: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例如,目录规定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需要标识,但食用调和油、豆腐、豆浆、豆奶粉、腐乳等却未包含在内,而这些产品中也有可能混入转基因成分。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狭义农业即种植业领域。目前,我国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进展缓慢。
文章发布:2025-04-05 17: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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